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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经起诉,判决认定了债务人欠我13万元的事实。在执行阶段,我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债务人经第三人同意将第三人的时价8万元的房屋抵债.当时房屋转让是我和第三人签订的,并且有证人见证。因第三人的房产证有抵押,未办理过户手续,只是将房产证给了我。现第三人反悔,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债权?

湖北-随州 发表于:2016-04-14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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