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发表于 2020-06-03 09:58
向TA提问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我和我老公结婚五年,期间剖腹产两次生了两个孩子,现在因为感情破裂要离婚孩子会判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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