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1年有交通事故转医院治疗 医院因医疗过失致我大腿截肢 司法鉴定为75%的责任,2001年 我起诉医院 后经一审 二审 再审 重审 直到2011年 经省高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现在的问题是我适用哪个标准赔偿,医院说安以前的标准就是2004年前的标准。我以前是农村户籍 09年我转成保定市户籍,我一直从2002年就住在保定市。这个情况我能不能适用最新的赔偿标准呢
出了事故对方全责交警责任认定书上没有写有人员受伤,需要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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