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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六年前因为修铁路,房屋刚好在铁路线上被征用了,因为占地面积比较大,得到两套安置房。自家人住一套,还剩一套想卖了。有比较懂的人说不能马上卖掉,得等五年之后才可以。于是我们就没有马上卖掉。现在五年过去了,前几天卖出去了,可是我却被要求缴纳什么差额款好几万。请问这是真的吗?这个法律依据是什么?

上海-闵行区 发表于:2013-08-19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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