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国家单位正式员工,在国家规定90天的产假中最后一个月由于本人自身原因向国家单位提出辞职,国家单位同意接受辞职,但要求本人把产假里前2个月的工资以及节假日补贴全部归还给国家单位,并且这件承担全部的五险一金。国家单位这样做是合法的吗?有侵权吗?如果有,本人要以什么途径维权?该单位属于区级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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