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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抚顺市中心医院的一名护士,因个人原因于2007年7月辞职,单位以聘用合同没有到期,必须缴纳违约金为由,不予办理离职手续,扣押离职手续6年之久。根据合同的要求,本人提前15-30天以书面申请的方式向院方提出申请,经院方同意准予辞职。但是人事处长以聘用合同没有到期为由拒不办理,并说我必须交纳4万多元违约金,否则不予办理,我一年的工资2万左右,我要交纳4万元的违约金,我不知道我签的是聘用合同还是“卖身契”。经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为了把离职手续办出,被人事处长张晓云敲诈一瓶加拿大产的冰酒和4000元现金,才将手续拿出。但是张晓云还扣押我的住房公积金还向我提出10%的好处费。

辽宁-抚顺 发表于:2013-09-18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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