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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我在出售一处合法拥有的房屋后,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一时糊涂,为了图省事,向登记机关提供了一份不实证明材料,把“已婚”说成“未婚”。由于有人举报,登记机关依法注销了已经发给房屋购买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交易因此不成功。请问,我可以请求登记机关退还(或补发)我《房屋所有权证》吗?我应该接受什么处罚吗?

山西-太原 发表于:2013-10-08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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