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在于2011年11月1日开始在单位上班,可是直到2012年5月1日,单位才与我签订合同,合同期为1年,合同终止时间为2013年4月30日。然而直至2013年5月24日,单位才向我提出合同已到期,不再续签的说法。并且单位所交社保也只有从2012年5月交到现在,试用期的社保并未补交。我现在想提请劳动仲裁,请问我可以申请哪些补偿?当时,计件制工作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可以要求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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