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出申诉请求: 一、请求工资、补偿金。 *.申请人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包的安置小区(1期)A标段担任材料员职务。 *.被申请人答辩: 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和其妻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承揽的安置小区(1期)A标段,已经将其中的劳务分包给案外人白xx。白xx系申请人的哥哥,是白xx个人要求他们来帮助他收取建筑材料。申请人和其妻子没有向被申请人提供劳动,没有与被申请人形成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和其妻子串通白xx,利用白xx私刻公章,诈骗材料供应商的保证金等,白xx现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并采取强制措施。 三、白xx是基于近亲属的信任关系才找来申请人和其妻子,并非基于雇佣关系。 白xx不信任其他人,只信任他的亲属来清点材料,申请人和其妻子也只是在接到白xx的指示后到现场接收、清点,并非一直在工地上班。从这一点上看,申请人和其妻子并非服从用人单位及被申请人的指示,而是听从其他人的指示,其次,申请人和其妻子并未按照法定的工作时间向被申请人提供劳动,从而说明申请人和其妻子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四、申请人和其妻子在仲裁申请书中所述的约定工资完全是申请人杜撰的。 4.申请人提供证据: 1、工作证、工程通讯录,证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担任采购员职务; 2、材料采购计划通知单,证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履行材料采购的职责; 3、销货单、送货单、交货单,证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履行验收材料的职责; 4、建材发货单、结算明细;常青树建材销售单、结算单、发票联,证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履行与供应商结算的职责; 5、进仓单及送货单(销货单、交货单)、出货单,证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履行保管材料及发放材料的职责; 6、工资表,证明申请人的工资为4000元/月。 *.被申请人质证: 1、工作证, 真实性不予确认,没有加盖被申请人公章,公章系白XX私刻的,通信录是申请人自行打印的,不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工程通讯录、材料采购计划通知单,销货单、送货单、交货单,建材发货单、结算明细;常青树建材销售单、结算单、发票联,进仓单及送货单(销货单、交货单)、出货单,真实性均无法确认,同样不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也没有聘请申请人采购材料、验收材料等,更没有授权申请人与他人进行对账结算。 3、工资表:真实性不予确认,该表格是申请人自行打印,如果有工资表,其他人都有领取,为何独申请人没有。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 公司全体员工花名册、工作证公司将工程承保给个人李某,李某找弟弟甲和弟媳乙作为帮手,李某因为私刻公司公章被刑事逮捕,甲乙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 甲乙的证据是:工作证和工地上建筑材料往来的票据,但都没有加盖公司公章。 公司提交花名册作为证据,否认存在劳动关系。 请问怎么裁决?
发表于 2013-06-21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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