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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存在欺骗,原来已有一份村民知晓的并签名(一部分人)的承包合同,同间商人承包山地种植果树,后来镇司法所人员与商人又出一份鉴证书之类的承包合同与前一份同时使用,司法所并盖章签名,我们村由当时村长签名,此合同村民不知情,商人在山地上种一种名为速生桉的树木,不是果树。二次合同有更改的内容(可以种上其他树木)。 这样的情况我们应该走怎样的司法程序?以刑事案件处理可行吗?

广东-云浮 发表于:2013-12-05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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