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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受雇于李某家,为其厢房安装彩钢瓦工程。厢房盖在高压电电线下,房顶距高压线不足米,导致卢某在施工过程中触碰到高压线直接致死。卢某上有一位八十岁的老母亲需要养老,下有一位十二岁的未成年女儿需要其抚养,经过与雇主李某家协商,雇主给予卢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共计十五万元。由于高压线下不允许盖房,电力局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此行为最终导致卢某死亡。电力部门有监管失职的责任。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下,雇主李某,死者卢某以及电力部门各占百分之多少的责任?

河北-秦皇岛 发表于:2013-12-26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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