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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同年8月两人共同用婚前积蓄出资购得一房产,其中女方出资5万,男方出资25万,其中男方出资的25万中有10万是和其他人借的,无字据,都打到他卡上的。2012年12月,男方出售婚前一房屋,售价为40万。2013年1月,男方将此40万中的20万用来还和女方所购房屋的余下贷款。 现请问,离婚时此房屋如何分配?首付款是否会被认定为各自的婚前存款在房屋价值里面扣除?男方后面还的20万贷款会被认定为男方的婚前财产吗?谢谢!

江苏-苏州 发表于:2014-01-16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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