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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酒后和KTV小姐发生性关系,向我哥索要钱财未果,告我强奸!!! 之前通过朋友与她认识,那晚邀我哥去她的KTV唱歌,因酒喝多了,开车和她一起海边吹风,随后在车上发生了性行为,两天后对方找我索要钱财,我哥没给。再后来就告我哥强奸,现在已经到审查起诉阶段,请问:是否构成强奸罪?如果罪名成立法院会判多少年?有没有补救的办法?可以做无罪辩护吗???急请上海市本地的有经验律师为我打这场官司,如果您对这类案件有经验,也有把握做无罪辩护,请与我联系:18655198703,孙先生。电话联系我,我这里有很多有力证据。

上海-上海 发表于:2014-02-12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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