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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编造虚假运费2115万、冲账透资1100万、骗取国家税款74.9万、非法获利1174.9万元的重大犯罪案件。案发后该罪犯找市领导帮忙,政法委书记就指使检察长将此案消化处理。于是,一个已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时间超期一年半,没有第三次补充侦查规定,却以子虚乌有的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裁定撤诉。本来就与我无关,却又被雪上加霜的将我多超期羁押半年。最终,获取1174.9万元犯罪所得的重要罪犯毫发未损,我却被强行当了替罪羊。请问政法委书记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如何上告?归哪管?谢谢!

黑龙江-牡丹江 发表于:2014-02-28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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