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提问

陈利珍1987年因水泥厂车祸截了右肢,已达成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双方协议如下:“双方同意维持厂部1988年10月5日的决定,陈利珍职工照顾的照顾由丈夫陈广佛顶替,陈利珍定期生活补助费每月30元。”如遇企业终止,陈利珍的每月补助费则按破产法试行有关条文处理,现在水泥厂被政府强行破产,伤者在2002年经劳动能力鉴定小组确认为因工四级伤残。请问四级伤残按破产法是什么补偿

广东-梅州 发表于:2014-03-12 21:33

共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相关咨询

查看更多

梅州律师为你服务

骆勇生律师

廖彬律师

孙大勇律师

周乃文律师
查找更多律师

热门推荐

没找到满意答案,您可以 在线提问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专长推荐

首页 > 法律咨询 > 咨询详情

免费服务热线:400-668-6166

TOP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