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劳动监管、仲裁、诉讼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公司给我支付两年前的奖金。而公司却擅自扣除个人所得税,仅仅把余额汇给我。 1、请问他们这样做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2、如果真的要扣税,是不是应该按照一次性奖金计算税额,而不是当做单月的巨额工资扣税? 3、还有就是我已经离职几乎两年了(劳动争议从没离职就开始了),在这种情况仍然要扣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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