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律师使用与原合伙人成立的甲所与乙单位签订了律师服务协议。现该律师自己成立新的律师事务所丙所。因此,该律师想将甲所与乙单位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转为:丙所与乙单位签订重新签订律师服务协议,乙单位与甲所的服务协议同时终止;同时由甲、乙、丙三方签订补充协议。请问该行为合法吗?请从招法、采购法、合同法、律师法、审计法等法律角度帮助回复。如合法,请列出支持合法的法律条文,如不合法,请列出相关的法律条文。谢谢。1866675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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