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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陆家的一家台资厂突然改规矩了,每位在职员工每月只能加班36小时,此36小时按平时工资1.5倍计算加班工资,超过此时间的加班按临时工工资12元/H计算,由此所产生的后果是每人每月直接减少收入数百元。试问这样的薪资待遇是不是违法?正式员工又怎能间或按临时工相待?请精通劳动法的朋友解惑!

江苏-苏州 发表于:2014-08-27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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