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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日,刘某来我快递公司取件,由于刘某对快递员服务态度不满意,所以留下货物,并带走应该属于快递公司的货物签字底单。我出门拦住正要开车离去的刘某,并希望对方留下底单,有事好商量。对方置之不理,仍然开车离去,在倒车过程中,把我撞倒在地造成右肱骨大结节撕脱性骨折。事发后我报警,事发已经5天了,警察仍未立案侦察,未收集人证,也未进行调解,甚至认为说我有错在先,不该拦住对方车辆。请问这是故意伤人案件吗?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川-宜宾 发表于:2014-09-04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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