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1月1日施行的、司法部和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遗嘱继承只能凭公证进行产权过户,连律师代书并见证都无效,否则只有打官司解决。《联合通知》本身就背离了《公证法》,而且与《继承法》、《物权法》、《公证法》和《律师法》相关条款相抵触。请问它至今仍然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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