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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一事请教,一个认识的人,从就业局就业贷款处办贷款,就业局贷款处属于担保方,我是反担保方,该人以进货为由贷款,7月末申请的,经过审核,8月14日由银行放的款,贷款时要求必须有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结果该人于9月25日左右把店兑出去了,电话也失去联系了,请问做为反担保人,我该怎么办?该人的行为违法吗?

上海-上海 发表于:2014-10-13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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