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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称;借款人张某 看守所在押 于2013年5月4日向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口头约定3分,期限为2月,并出具了借据一份,由债务人张某和担保人王某签字按手印。担保人于借款当日出具一份担保书给李某,并约定借款人张某到期不能还清,有担保人承担还清全部借款及利息,借款到期后,李某多次索要,担保人王某于2013年10月26日给付利息6000元 4个月,2014年3月28 日,有视听资料证明担保人王某给李某的事实,并承诺如在宜信银行贷款下不来时,用车贷给付李某,当时有2 个证人证明此事。哪位朋友能告诉我这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请你指点

吉林-四平 发表于:2014-11-27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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