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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门面租给别人,明年4月9日到期,他在12月4号时提出主动退出,并说帮人找了一个接手房子的人,然后他按合同只付了约定的一半,我一直强调房子不能转让,他说没有,只是把设备买给别人而已。。我们的合同约定他是不能转租和转让的,然后他在合同上写了自愿12月9日终止合同。并付违约金2500元,。新租房接手房子后告诉我,前面的人收了他10万元转接费,并有条为证,请问我跟新租房签的合同有效吗?我可以告前面的租户违约吗?

山东-威海 发表于:2014-12-12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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