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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向阳村干部, 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就违法办理《迁坟实施办法》用迁坟的手段强行取消公益性公墓,剥夺村民死后依法无需承担费用安葬骨灰的权利。村民向崇安区法院行政起诉,该院认为村会委不是行政机构,只能民事起诉,2014年12月11日向该院广益法庭交了民事起诉状,17日答复:“王丽君庭长认为,应到本部起诉行政案件”。 18日崇安法院接受了行政起诉,但崇安法院的《来诉复函》是:“社区不是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25日依法向上一级无锡市中级法院寄《起诉状》并提出本案到底是民事还是行政?由贵院判定受理。但超过7日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2015年1月6日,依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因《迁坟实施办法》中有“按上级政府要求”之句,于12月29日向无锡市中级法院行政起诉崇安区政府,该院出了收据。已超过7日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 2015年1月7日,原告以崇安法院的《来诉复函》到广益法庭起诉,王丽君庭长回答:“这是行政行为,我庭不受理。《迁坟实施办法》好比有人说,明天要打你,你来起诉,我庭不会受理,要到他真的打你了才会受理”。(即已在办理的《迁坟实施办法》不受理,要扒了祖坟才受理) 从2014年12月11日至今一个月,同一崇安法院以民事、行政案件推托不立案。无锡市中级法院收了起诉材料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虽已向省高院起诉,但结果实难予料?怎么办? 江苏无锡崇安区向阳村民崔子良 2015年1月8日

江苏-无锡 发表于:2015-01-09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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