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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2000年向乙借款100万买房子,借期为两年,利息按月支付,并以所购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两年期满后,甲仍按月支付利息,乙也就未去催讨本金。2005年起,甲停止付利息,2010年1月,乙向甲要求限期履行本金债权和利息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抵押权是否可以主张?

山东-烟台 发表于:2015-01-22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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