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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初,两位原告到法院民事庭立案后,到法院与该案审判员作出案情补充和财产分割要求。但是,当时其中的一位真正原告正瘫痪在床,是一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古稀老者。(属非当事人一亲属冒名顶替)更令人不解的是:此状的被告,竞是照料瘫痪在床九年古稀老者的监护人(继子)。现真象己清楚,是不符合原告条件的一名亲属,为了图财,用卑劣、愚蠢手段以身试法!做出诉讼诈骗、欺骗法院的犯罪行为。请问律师:我作为所谓的被告,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谢谢!,(所谓被告将如何应诉?)

浙江-金华 发表于:2015-03-12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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