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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早上九点多参加同学聚会一桌约有十几人一起喝了酒 又在十一点参加生日宴会 一桌约有十几人喝了酒 (和同村的乙一起)而后 二人又去朋友家找丙 丙见二人喝了酒 不同意让二人再喝 二人不同意 三人又在串店每人喝了一瓶啤酒 丙将二人送回家 第二天甲死亡 尸检结果心脏病突发 请问本案设计的丙有责任吗 如有责任应赔偿多少合理

吉林-吉林 发表于:2015-03-27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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