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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疑似精神病人,涉嫌盗窃(单人单案),被刑事拘留后提请批准逮捕,批捕期间检查院建议公安机关做精神病鉴定。于是公安机关向看守所出具了一份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文书,之后就一直羁押。在精神病鉴定期间一直刑事拘留,长达两个月时间。鉴定做出之后,再次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捕,后被监视居住。此案精神病鉴定期间一直刑事拘留是否超过羁押期限?是否有不妥之处?请刑诉法大虾出来聊聊

安徽-合肥 发表于:2015-04-02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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