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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约乙和丙殴打丁,甲用钢管殴打,乙和丙分别踢了丁几脚。甲用钢管打着丁的头部,一边打还一边叫:打死他,打头。乙丙怕丁被打死,就劝甲打不得,还合力将其拉走。经鉴定,丁构成重伤二级。在这个案件中,乙丙把甲拉走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中止?

云南-临沧 发表于:2015-04-15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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