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当事人在单位干焊接工作受伤了,因为没有安全保障措施。现在当事人和单位都说双方是雇佣关系,因此我们就起诉人身损害了。但是法官说这属于工伤,应当走仲裁。原因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仅规定了个人之间的雇佣适用侵权责任法,没有说单位与雇员,因此要走工伤。 这是什么道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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