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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发包方,B是总包方,C是分包方,C向B发传真要求将分包款打入某账户,但其随后将账户出借给其他人,B根据传真件将工程款打入该账户,现C故意不承认收到工程款,法庭上说B提供的传真件不具法律效力。B如何举证与抗辩

河北-秦皇岛 发表于:2015-05-27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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