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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14年2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做建材生意(以甲的名义申请了建材商行营业执照)。 甲利用自身平台资源运营公司,乙、丙仅作为投资人出钱,乙、丙有监督权和知情权,三人签有合伙协议。协议中约定1个月召开次公司情况说明会,核实财务状况,单笔开销超过3000元需知会乙、丙两人同意等等(必要时可提供合伙协议书看)。 直至2014年12月,甲并没有按照约定的1个月时间召开会议核实财务状况、单笔开销超过3000元知会乙、丙两人同意执行(中间乙、丙两人到过公司,且三人坐下来谈过公司的一些事情,但因为财务明细一直没有出来,并没有真正对财务进行过核算和认可),年底甲通知乙、丙开会,说公司亏损,运营不下去,要求追加投资,否则只能公司解散清算,最后闹得不欢而散。 请问这种情况乙、丙可以要求赔偿原有投资额吗?

湖南-长沙 发表于:2015-05-27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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