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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A公司和B公司同是集团公司下的全资独立子公司,同一个法人。开始先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间是2013年9月-2015年9月,后于2014年6月又与B公司签了时间是2014年6月-2016年6月的合同,请问现在能申请仲裁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吗?

上海-嘉定区 发表于:2015-06-01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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