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前我妈因为身份证丢失而用朋友的身份证顶替进厂!后来出现工伤,公司用顶替身份证办理保险,经过鉴定我妈的手保险赔付8k,可是公司说因为是本厂员工现在只给百分之五十,其它的出厂时一起结清。后来毕竟不是自己的身份证我妈专门回家请政府人员写了证明书回到清溪把公司和保险身份进行更正(公司与保险都已接受更正)。现在我妈要出厂可是公司却说因为之前受伤人名与现在不相同,后面保险赔付的钱不返还。请问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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