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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2号发的货,货品价值10000元,运费110元,但是货运站当时开的单子写的货物价值1100元。2015年5月24号发现货没收到,货运站以单据超过一个月为由不予寻找以及理赔(开的发货单有写明:此单有限期一个月,过期作废)想请问下这个如果起诉的话有没有可能胜诉?胜诉的话是能够赔付多少??败诉的话我这边除了支付律师费以外还需要支付什么??

陕西-西安 发表于:2015-06-02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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