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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修马路,然后我们村的房子拆迁,规划图是显示我们这里建一个娱乐中心,然后当时说就在不远的地方集中建安置房(距离大概200-300米。于是很多人就签了名但是这个事情到现在都没有解决。但是安置房的地方很远,在我们这边袁河对面,离我们拆迁的地方几公里远。他们现在就说确定了不建安置房了,要想要安置房的就去几公里外的地方拿,不要的就提要求。我们这边地方规定: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应参照被拆除房屋及附属物使用面积的同区位、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从补偿按照协议中约定的被拆迁房屋交付之日起不超过18个月。这算不算歧视?有没有违规呢

广东-深圳 发表于:2015-06-04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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