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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金融公司注册了很多“有限合伙企业”该金融企业则为这些“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然后金融企业又把内普通员工任命为该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现在金融企业的该员工准备辞职,但公司不给变更委派代表。请问“合伙企业委派代表”有责任风险么?对于离职员工,在公司不予变更委派代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怎样的方式避免风险呢?

广东-广州 发表于:2015-06-08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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