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读书的时候户口从老家迁出直到毕业转到单位,08年结婚,属于初婚,婚后生了一女,身份证也一直没有问题,前几天去办二胎准生证的审查的时候,现在的计生办人员用我身份证输入系统,竟然显示我04年结过婚,11年离了婚,而我本人从没有过婚史,经过我在原老家公安局和民政局查询,公安局给出的回复时,错误信息的那个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06年前那个人身份证跟我重号,06年后就变更过来了,但那个人11年离婚仍用的是我身份证号,这种情况他们有没有责任给我更正过来?但这今天民政局回复说他们改不了,他们的工作的错误不可能要我一辈子承担这个污点,这种情况我能不能向法院提出诉讼,被告的对象应该是哪个?
你好,我想找广东君田律师事务所,我有个行政诉讼案件,同医保局的。
行政诉讼1位律师回答对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或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程序,对被告主体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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