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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债权人,债务是自然人,自然人用我款时将其在公司83.33%的股权4250万元在工商局登记质押在我的名下,其公司主要财产是二宗土地使用权:一块9亩综合用地;一块28.8亩工业用地。他欠另外一个人钱人家通过法院查封了二宗土地使用权并进入执行拍卖程序。我在中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中院驳回我的异议让我申请复议至省高院,省高院组织了听证会。我说了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因为股权质押登记在我名下法院处理了土地使用权影响了我实现股权的利益,我的担保物权难以实现。申请其停止执行。省高院没有给我下申请复议裁定。请问您我的担保物权成立吗?我有优先受偿权吗?

山西-晋城 发表于:2015-08-07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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