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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6日,由甲方电话要求乙方,骑二轮电瓶车去接甲方去南京新街口新华大厦,途中因车速慢,甲方自行提出要求驾驶,由乙方乘坐后座。在由甲方驾驶状态下与同向行驶的另外一辆电瓶车发生碰擦后,甲方失去平衡,车辆失控撞上护栏,导致乙方右脚受伤,其大脚趾,脚背等三处骨折,事故后,乙方自己垫付所以医药费,石膏固定术三个月无法下床。目前受伤四个月医生复查为创伤性关节炎,还需继续治疗

江苏-南京 发表于:2015-08-12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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