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15年3月在市区成立了销售分部,由于一直未与分部两位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现两位离职员工投诉至劳动保障局,说需支付在职期间2015年4月-2015年8月的双倍工资以及补交社保。 如果公司出具一份通知书,大意是叫他们前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她们确实没来过公司工厂)我公司能否以此通知解释他们拒签劳动合同,并告知劳动保障局驳回他们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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