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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办某总公司的分公司,在总公司的办公室签的合同交的钱,合同盖的是总公司的公章。但两年时间了,总公司的办事员以各种理由说分公司的手续没有办下来。现在我们不打算办了,该办事员找不到人跑了。找总公司法人,法人说钱没有进他公司的账,他也是受害者。如果负连带责任的话,说最多他赔偿交的钱的百分之三十。请问这钱只能要回百分之三十吗。

陕西-西安 发表于:2015-09-01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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