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路政员,在治超工作中,我们有一个信息抄告制度,在查扣违法超限车辆时,我们需要收集车辆的行车证,营运证,司机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然后将这些信息录入内网。现在的问题是,路政部门不是这些证件的发证机关,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准确辨别这些证件的真伪,我们的证件审查工作处于形式审状态,那么很容易在工作中出现录入信息不真实准确的现象,如果因此而对其它人员(假证件编号是另一个人的真实编号)的权益造成侵害,我们需要承担责任吗?
请问大家一下,原告去朝阳区房管局查被告房产信息的,需要带什么材料啊,起诉状可以吗?
房产纠纷2位律师回答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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