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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神,帮小弟我解决个刑事实务问题呗: 刑诉高法解释第289条对简易程序被告人认罪的解释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这是否可以理解为,被告人对事实无异议,但不排除可以对“起诉的罪名”有异议呢?

江苏-宿迁 发表于:2015-09-22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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