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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3年4月1日到A公司工作并与A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合同签定时间为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止,签订单位地址是渝北区XXX路1号,合同签订职位为文员一职,但实际在A公司财务担任出纳一职,合同在今年到期并已续签了合同,合同时间从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今年11月A公司以区域合并为由将我从A公司调到B公司工作,我因从家到B公司太远拒绝公司的调遣,我也和现任代理财务主管沟通,到B公司工作离家太远,交通、生活成本比现在增加了一倍,但代理财务主管以调整后现A公司没有我的职位留存,而是我现任的工作安排另一个同事做,我想请问一下,如果我不服从公司的调遣,我应该如何维权!

重庆-渝北区 发表于:2015-11-17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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