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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曾与甲方就某幼儿园签署了一份转让协议,并在签署当日我方先期给付甲方伍万圆转让金。因协议当中未规定甲方履行义务的期限。在执行过程中因甲方表示暂时无法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同时在又未对我方做出约定履行期限的承诺情况下,我方同意甲方可以先行退回转让金,并在对方退回转让金后,返回甲方所开收据(在同意退回转让金前,我方短信通知该行为为暂缓之策)。现在对方已退回转让,同时我也退回了收据为理由,表明不在履行义务。请问协议的权利义务是否因为我方行为而终止?我方是否还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履行,并要求甲方就履约期做个履行期限限制。

广东-广州 发表于:2015-11-24 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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