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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5年8月被村委会评选为贫困户,经三榜公示后,群众无异议,在今年11月8日确定为脱贫戶贷款5万,用于开饭馆,但于2015年12月27日接乡镇府通知,要求退还回贷款,取消贫困戶,原因是,乡上说接县委通知,,我属于村干部子女一次性清退,现如今我与父分居8年,各住各房,戶口早已分开,我家4人,我父5人和我弟住,各自生活。请问这种说法合理吗?

甘肃-定西 发表于:2016-01-11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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