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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9日上班期间我受伤了,经伤残鉴定九级伤残。2011年12月份公司更换了抬头,最近我准备离职了,申请一次性医疗金的时候,公司要求我写了一份离职报告,日期是公司换抬头的时候,没多想写了。在得到一次性医疗辅助金的时候是按照2010年上海市平均工资计算的。假如公司不换抬头我就是按照2014年平均工资计算的,这中间的损失可否让公司承担?

浙江-嘉兴 发表于:2016-01-15 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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