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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请问一下一个标的为16万的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法院3次提交审委会讨论,前2次审委会认为证据不足、买卖双方关系不明,要求继续调查相关证据。我想既然证据不足,在第一次、第二次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时候为什么不按照“证据不足、驳回起诉”进行判决,而是三番五次要原告寻找证据、法院协助原告也在寻找证据,这当中是不是有什么问题,存不存在徇私枉法的行为?

甘肃-张掖 发表于:2016-02-05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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