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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神们,请教一个问题:我单位一离职职工,在职时的岗位职责里包含收发快递,三年前公司通过部门经理发给他3000元备用金,用于收发快递时支付快递费,但没有书面凭证,只有公司同事可以作证有此事。现该员工离职,对于当时3000元的备用金的解释,是在去年年初时,已经全额交于当时的人事。由于此人于去年已经离职,公司与其电话沟通,原人事称没有收到过这笔款项。我想问一下,就上述情况,公司方面是否可以以未归还公司备用金为由,暂扣其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如果工资必须全额发放给他,公司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追偿3000元备用金,由于没有物证,只有人证,加上其本人不否认拿过这笔钱,只是没有还给应该归还的人,公司是否有胜算?

上海-普陀区 发表于:2016-03-22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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